国际法之父——胡果·格劳秀斯

来源:胡宁生 日期:2017-02-10 浏览次数:1940

来源:专栏作家(2012年8月30日)  作者:肖遥
  格劳秀斯出生于荷兰,是国际法鼻祖,亦是基督教护教学者。1645年8月28日格劳秀斯离开人世,可他给我们留下的精神财富却是无价的。他有着怎样的经历?为什么人们会称他为国际法之父?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走进本期《本周人物》。
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之奇迹”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594年,天资聪颖的格劳秀斯进入莱顿大学主修哲学和古典语言学。3年后,14岁的格劳秀斯从莱顿大学毕业。次年,15岁的格劳秀斯陪同荷兰著名政治家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后进入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在同年年底通过了罗马法的论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对此,法国国王亨利四世授予格劳秀斯一枚铸有自己头像的大金质勋章,称赞年轻的格劳秀斯为“荷兰之奇迹”。   1598年,格劳秀斯表现出对政治的兴趣,他在法国发表了《司祭长》评论当时的荷兰政局。1599年,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的格劳秀斯从法国载誉回国,担任海牙大律师。后进入政界,历任荷兰军事统帅奥伦治亲王莫里斯的法律顾问,荷兰省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荷兰省和荷兰联省共和国议会议员。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1618年格劳秀斯卷入亚美尼亚派和加尔文派之间的一场政治与宗教争端,同年7月31日,荷兰发生政变,加尔文派摩尔斯亲王执政,镇压了亚美尼亚派,格劳秀斯以“叛国罪”被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在妻子的巧妙安排下,他被藏在装书的大箱子里,从监禁地侥幸逃生,后化装成泥水匠逃往巴黎,得到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三的资助。1645年格劳秀斯被召回瑞典,但却没有新的任命。随后,格劳秀斯没有向任何人透露其行程便悄然出走,但他乘坐的船舶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于是不得不在一个小港避风,然后乘坐一辆无盖马车继续赶路。据说,他这样匆忙的原因大概是想去参加结束“三十年战争”而举行的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然而,当格劳秀斯于1645年8月26日到达德国的罗斯托克时,他已精疲力竭,病体不支,两天后便客死罗斯托克,享年62岁。
时势造就的“英雄”
  在格劳秀斯的故乡荷兰,当时就拥有了世界上一流的海上船队,荷兰商人们远涉重洋,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许多贸易公司。   当时荷兰的资本总额比欧洲所有其他国家的资本总和还要多。而在格劳秀斯所处的17世纪资本主义风起云涌,资产阶级一边对外贸易,一边对外殖民掠夺,逐渐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经济迅猛发展的荷兰除了和欧洲各国进行贸易来往,还同世界各大洲包括美洲、亚洲和非洲进行殖民贸易。同时,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后来的美国、日本也不甘落后,纷纷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并加强对外扩张。由于列强海外斗争的激化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反侵略斗争的加强,各洲之间、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和复杂,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古代、中世纪的地区性关系体系形成了世界性关系体系。欧美在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地球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的尚且处于封建社会阶段,甚至奴隶社会和原始社会阶段。这样的局势,决定了欧洲在国际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在中世纪和近代之交,为了瓜分资本和争抢殖民地,欧洲经历了一场长达30年之久的战争(1618~1648年)。“三十年战争”堪称欧洲最具破坏性的武装冲突,不仅底层颠沛流离民不聊生,资产阶级也深受其害。于是,制订国家间共同遵守的国际法规范就提上了日程。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法学三步曲”诞生了,格劳秀斯于1604~1605年冬季写成了《论捕获法》一书。1609年他将该书12章《海洋自由论》匿名发表,其中以“自然法”为依据,宣布罗马教皇赋予西班牙的海上霸权为非法,主张贸易自由和航海自由。自1622年至1624年,他用两年的时间对《论捕获法》的旧稿加以修订充实,写成了流传百世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三卷集。这部著作一经问世即得到高度好评。   而欧洲经过30年战争,召开了世界上第一次大型的国际会议,并于1648年10月签订了《威斯特发里亚和约》,开创了运用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局面。这个“和约”的条款涉及各国领土的变更、宗教派别关系和德国的政治体制等重大问题;同时,“和约”还确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与会各国,不论宗教信仰、政体、国家大小都一律视为具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地位;缔结条约不得任意违反等等。这些基本原则正是格劳秀斯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法学三部曲”的先进意义
  格劳秀斯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三本专著中,他的思想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罗马法学家的学说,同时又受当时流行思潮的影响,他吸收了前代的理论和实践成就,将主权、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三个基本原则贯穿在他的著作之中。格劳秀斯第一个明晰地解释国际法的特殊性和国际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原则区别。他从自然法的观念出发推断出“国际社会”的观念。世界的单位是“人”;国际的单位是有主权的“人的政治团体”,即国家。他把自然法运用到欧洲连绵不断的互相残杀的战局中去,并将自然法和万民法合并至“国际法”。从而提出了国家间相互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但因为19世纪以前天主教会一直对国际法深深抵触,在1626年,格劳秀斯的著作还曾经被列入天主教禁书目录,直到1899年禁令才解除。到20世纪情况开始有所好转,1915年在英国还成立了一个研究国际法的著名学会,取名“格劳秀斯学会”。1920年协约国向尼德兰要求引渡德皇威廉时,也引用了格劳秀斯的著作。1925年是《战争与和平法》发表300周年,研究格劳秀斯的热潮方兴未艾,出现了数量惊人的相关研究出版物。在反希特勒德国的战争中,美国参战以前,曾通过总检察长(后为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引用格劳秀斯的著作来支持对交战德国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惩处战犯的主张。凡此足见格劳秀斯著作的重要价值。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里说“有战争的法律,正如有和平的法律—样”。在《海洋自由论》里他提出“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他对战争问题、战俘问题、海洋公权问题、领土边界问题、战后复原权问题乃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的论述都闪烁着现代文明和人道主义的光彩。这些观点,即使30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熠熠生辉。而他的这些观念后来在法学界被认为是最有成就的。在社会学上也是高瞻远瞩的,从历史角度上说,他的探索深具科学意义,从社会角度上说这些研究成果也富有先进性。因此,这位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一生富有传奇色彩的伟大的法学家格劳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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